【會計通訊特刊】金融工具有新規 財政部出臺新解釋

【會計通訊特刊】金融工具有新規 財政部出臺新解釋

為深入貫徹實施企業會計準則,切實解決我國企業相關會計實務問題,並保持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持續趨同,財政部於2026年6月16日釋出了《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20號》(以下簡稱“本解釋”)會計。本解釋澄清了如下事項:

關於金融資產合同現金流量特徵的評估

關於貨幣缺乏可兌換性時的會計處理及相關披露

一、關於金融資產合同現金流量特徵的評估

背景及相關規定

該問題主要涉及《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等準則會計

(一)會計處理會計

1.具有無追索權特徵的金融資產會計

對於某項金融資產,當企業收取現金流量的最終合同權利僅限於特定資產的現金流量時,該金融資產具有無追索權特徵,此時企業面臨的主要風險取決於特定資產的業績而非債務人的信用風險會計。在該情形下,金融資產的合同可能採用本金和利息的方式描述合同現金流量,但其合同現金流量未必代表對本金和以未償付本金金額為基礎的利息的支付。

對於具有無追索權特徵的金融資產,企業在確定其是否符合合同現金流量僅為對本金和以未償付本金金額為基礎的利息的支付特徵(以下簡稱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現金流量特徵)時,應當評估特定基礎資產或其現金流量與該金融資產的合同現金流量之間的聯絡(即穿透),並考慮該聯絡如何受債務人發行的次級債務或權益工具等其他合同安排的影響會計。如果金融資產的合同條款產生了其他現金流量或以一種與代表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一致的方式限制了現金流量,則該金融資產不符合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現金流量特徵。基礎資產是金融資產還是非金融資產不影響前述合同現金流量特徵的評估。

2.合同掛鉤工具會計

在某些具有無追索權特徵的交易中,發行人可能利用多個合同掛鉤工具(即多個分級)來確定向金融資產持有人付款的順序,每一分級均有其優先劣後順序,該順序明確了發行人將金融工具基礎池產生的現金流量分配至該分級的次序,即形成“瀑布支付結構”會計。這種透過“瀑布支付結構”建立的向不同分級持有人付款的優先順序,引發了信用風險集中,並導致基礎資產的現金短缺在不同分級持有人之間不成比例的分配;對於某一分級持有人,僅當發行人取得足夠的現金流量以滿足更優先順序的支付時,其才有權取得對本金和利息的支付。在前述型別的交易中,各分級持有人應當適用合同掛鉤工具的分類要求,而不適用具有無追索權特徵的金融資產的分類要求。

展開全文

某些包含多項債務工具的交易,形式上可能具有合同掛鉤工具的特徵,但實質上是為增強對某些債權人的信用保護而設計的借貸安排會計。例如,債務人發起設立某一結構化主體,由該結構化主體持有將產生用以償付債權人的現金流量的基礎資產併發行優先順序和次級債務工具,其中優先順序債務工具由債權人持有,次級債務工具由發起人(即債務人)持有且在優先順序債務工具被償付前發起人沒有實際能力出售次級債務工具。在前述情形下,此類債務工具的持有人應當適用金融資產的一般分類要求以及具有無追索權特徵的金融資產的分類要求,而不適用合同掛鉤工具的分類要求。

合同掛鉤工具符合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現金流量特徵的條件之一,是其基礎資產必須包含一項或多項符合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現金流量特徵的工具會計。前述基礎資產可以包含不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分類要求,但其合同現金流量等同於僅為對本金和以未償付本金金額為基礎的利息的支付的金融工具(如某些租賃應收款)。對於受餘值風險影響的租賃應收款,以及包含與非基本借貸風險或成本(如市場租金率等)掛鉤的可變租賃付款額的租賃應收款,其合同現金流量不等同於僅為對本金和以未償付本金金額為基礎的利息的支付。

生效日期及新舊銜接

本解釋自公佈之日起施行會計。2026年1月1日至本解釋施行日新增的本解釋規定的業務,企業應當根據本解釋進行調整。

企業在首次執行本解釋的規定時,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8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等有關規定進行追溯調整,累積影響數調整2026年1月1日留存收益及其他相關財務報表專案,無需調整前期比較財務報表資料會計

二、關於貨幣缺乏可兌換性時的會計處理及相關披露

背景及相關規定

該問題主要涉及《企業會計準則第19號——外幣折算》等準則會計

(一)會計處理會計

1.可兌換性的定義和評估會計

一種貨幣可兌換為另一種貨幣,是指企業能夠在一定時間範圍內透過可在兌換交易中產生可強制執行權利和義務的某一市場或兌換機制將該貨幣兌換為另一種貨幣會計。前述一定時間範圍允許因法律或監管規定、公共假期等實際因素導致的兌換業務辦理的正常延遲。相關延遲是否屬於正常延遲取決於具體事實和情況。

企業應當在計量日基於特定目的評估一種貨幣是否可兌換為另一種貨幣會計。如果企業在計量日基於特定目的只能取得金額不重大的另一種貨幣,則該貨幣不可兌換為另一種貨幣。即使另一種貨幣可以反向兌換為該貨幣,企業仍可能認定該貨幣不可兌換為另一種貨幣。

在評估一種貨幣是否可兌換為另一種貨幣時會計,企業應當遵循以下要求:

(1)應當考慮企業取得另一種貨幣的能力,而非取得另一種貨幣的意圖或決定會計。當滿足可兌換性定義的其他全部要求時,如果企業能夠直接或間接(如透過第三種貨幣間接兌換)取得另一種貨幣,即使其沒有意圖或未決定取得另一種貨幣,應當認定該貨幣可兌換為另一種貨幣。

(2)應當僅考慮能夠產生可強制執行權利和義務的市場或兌換機制會計。強制執行力源於法律法規的規定。某一市場或兌換機制中的兌換交易是否產生可強制執行的權利和義務取決於相關事實和情況。

(3)應當考慮企業取得另一種貨幣的目的會計。在某些情況下,企業取得另一種貨幣適用的匯率可能因目的不同而存在差異。企業採用記賬本位幣報告外幣交易時,應當假定其取得另一種貨幣的目的是變現或結算各單項資產、外幣交易或負債;企業的列報貨幣(即財務報表列示所採用的貨幣)不是記賬本位幣時,應當假設其獲取另一種貨幣的目的是變現或結算其淨資產或淨負債;企業對境外經營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進行折算時,應當假定其取得另一種貨幣的目的是變現或結算其境外經營淨投資。企業在評估一種貨幣是否可兌換為另一種貨幣時,應當按照前述不同的目的分別進行評估。

(4)應當透過比較企業基於特定目的能夠取得的另一種貨幣的金額與企業出於該目的需取得的另一種貨幣的總金額,判斷能夠取得的另一種貨幣的金額是否不重大會計。例如,對於承擔以外幣計價的負債的企業,應當透過比較其為清償該負債所能夠取得的外幣金額與該以外幣計價的負債總餘額,判斷其基於清償負債目的所能夠取得的外幣金額是否不重大。

2.貨幣缺乏可兌換性時即期匯率的估計要求會計

當一種貨幣不可兌換為另一種貨幣時,企業應當對計量日的即期匯率進行估計,使其能夠如實反映在當前主要經濟狀況下市場參與者在計量日進行的有序兌換交易所採用的匯率會計

3.貨幣缺乏可兌換性時即期匯率的估計方法會計

在滿足上述有關貨幣缺乏可兌換性時即期匯率估計要求的情況下,企業可採用未經調整的可觀察匯率或其他估計方法,對相關即期匯率進行估計會計

(1)採用其他目的下的可觀察匯率會計

一種貨幣在某一目的下(如支付股利)不可兌換為另一種貨幣會計,但在其他目的下(如進口商品)可兌換為另一種貨幣的,企業應當考慮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所列的因素,以判斷其他目的下的可觀察匯率是否滿足貨幣缺乏可兌換性時即期匯率的估計要求:

① 是否存在多個可觀察匯率會計。如存在多個可觀察匯率,可能表明這些匯率包含對出於特定目的取得另一種貨幣的“激勵”或“懲罰”,因而可能未反映當前主要經濟狀況。

② 可兌換貨幣的用途會計。如企業能夠取得的另一種貨幣僅限於有限用途(如進口緊急物資),則該匯率可能未反映當前主要經濟狀況。

③ 匯率的性質會計。相較於受監管部門管制及其他經常性干預的匯率,可觀察的自由浮動匯率更能反映當前主要經濟狀況。

④ 匯率更新的頻率會計。相較於長期不變的可觀察匯率,每日或以更高頻率更新的可觀察匯率更能反映當前主要經濟狀況。

(2)採用可兌換性恢復後的首個匯率會計

一種貨幣在計量日基於特定目的不可兌換為另一種貨幣會計,但在後續期間恢復該目的下的可兌換性的,企業應當考慮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所列的因素,以判斷可兌換性恢復後的首個匯率是否滿足貨幣缺乏可兌換性時即期匯率的估計要求:

① 計量日與可兌換性恢復日的時間間隔會計。時間間隔越短,可兌換性恢復後的首個匯率越能反映當前主要經濟狀況。

② 通貨膨脹率會計。如經濟體處於高通貨膨脹(含惡性通貨膨脹)狀態,則其貨幣在可兌換性恢復後的首個匯率可能未反映當前主要經濟狀況。

(3)採用其他估計方法會計

企業可採用其他可觀察匯率(包括透過不產生可強制執行權利和義務的市場或兌換機制中的兌換交易的匯率)並經必要調整後,作出滿足本解釋要求的即期匯率估計會計

(二)披露會計

為使財務報表使用者更好理解貨幣缺乏可兌換性對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的影響或潛在影響,企業應當在附註中披露貨幣缺乏可兌換性的性質及其財務影響、所採用的即期匯率及其估計過程,以及企業因貨幣缺乏可兌換性而面臨的風險會計

按照上述披露要求會計,企業應當披露下列資訊:

1、缺乏可兌換性的貨幣以及導致該貨幣不可兌換為另一種貨幣的具體限制會計

2、受影響的交易會計

3、受影響的資產和負債的賬面價值會計

4、所使用的即期匯率以及該匯率是否為未經調整的可觀察匯率或採用其他估計方法確定的即期匯率會計

5、企業採用的估計方法以及所使用的輸入值和假設的定性和定量資訊會計

6、因相關貨幣缺乏可兌換性導致企業面臨的每類風險的定性資訊,以及面臨每類風險的資產和負債的性質和賬面價值會計

境外經營的記賬本位幣與企業的列報貨幣之間缺乏可兌換性的會計,企業還應當披露下列資訊:

1、境外經營的名稱和主要業務所在地會計,以及該境外經營是否為子公司、共同經營、合營企業、聯營企業或分支機構;

2、境外經營的彙總財務資訊會計

3、可能要求企業向該境外經營提供財務支援的合同安排的性質和條款(包括導致企業面臨損失的事件或情形)會計

生效日期及新舊銜接

本解釋自公佈之日起施行會計。2026年1月1日至本解釋施行日新增的本解釋規定的業務,企業應當根據本解釋進行調整。

企業在首次執行本解釋的規定時會計,無需調整前期比較財務報表資料,並按以下規定進行銜接處理:

1、企業採用記賬本位幣報告外幣交易並確定相關外幣與其記賬本位幣缺乏可兌換性的,應當採用首次執行日的估計即期匯率對受影響的外幣貨幣性專案和按外幣公允價值計量的非貨幣性專案進行折算,首次執行本解釋規定的影響調整期初留存收益會計

2、企業採用的列報貨幣不同於其記賬本位幣或企業折算境外經營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時,認定企業的記賬本位幣或該境外經營的記賬本位幣與企業的列報貨幣之間缺乏可兌換性的,應當採用首次執行日的估計即期匯率對受影響的資產、負債進行折算;如企業的記賬本位幣處於惡性通貨膨脹狀態,還應採用首次執行日的估計即期匯率對受影響的權益專案進行折算;首次執行本解釋規定的影響應當作為對報表折算差額累積金額(作為單獨專案計入權益)的調整進行處理會計

本文是為提供一般資訊的用途所撰寫,並非旨在成為可依賴的會計、稅務、法律或其他專業意見會計。請向您的顧問獲取具體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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