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家暴諒解書,換五處房產?

被丈夫家暴致輕傷二級後,五處房產陸續過戶至王作紅名下,兩人也簽署了《夫妻財產協議》房產。此後,王作紅出具了刑事諒解書。

數月後,王作紅以傷情持續未愈等為由撤回諒解書房產。丈夫何某勇因此獲刑,他隨之起訴王作紅,要求撤銷《夫妻財產協議》。

一審法院將諒解行為與財產安排建立起法律關聯,並據此支援了何某勇的請求房產。但值得注意的是,這份經過公證的《夫妻財產協議》,既未提及刑事諒解事項,也未約定出具諒解書系房產過戶的條件,由此也成為本案審理的焦點。

近日,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做出二審判決,維持原判,53歲的王作紅在拿到判決書後告訴中國新聞週刊:“當時根本沒有想到,撤回諒解書會帶來這樣的結果房產。我認為判決不合理,準備申請再審。”

家暴與諒解

1998年,經人介紹,王作紅與何某勇結婚房產。她回憶稱,婚後生活並未如預想般平靜和安逸。直至2023年雙方分居,何某勇曾十餘次對她實施家庭暴力。

最嚴重的一次是2023年7月28日房產。據判決書記載,當晚23時許,二人因家庭瑣事發生口角,何某勇持續毆打王作紅,並進行踩踏、拖曳和拉拽,導致她胸部右側第 4、5前肋骨折、全身多處外傷伴血腫等。經鑑定,王作紅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

一份家暴諒解書,換五處房產?

王作紅被丈夫家暴致輕傷二級房產。(圖/受訪者提供)

案發後一個月內,雙方名下兩套門面、兩套住房及一個車位陸續過戶至王作紅名下房產。同年8月25日,雙方簽署並公證《夫妻財產協議》,約定上述五處不動產歸王作紅個人所有。

隨後,王作紅分別於同年9月8日和9月20日向重慶市永川區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出具諒解書,表示不再追究何某勇刑事責任房產。但諒解書同時載明:若何某勇再次實施家庭暴力,或者雙方協議離婚未成,王作紅仍保留追訴權。其中9月8日的諒解書寫道,何某勇已得到應有的教訓;9月20日的諒解書則提道,何某勇已就王作紅人身所遭受的損失進行了賠償。

但數月後,事情出現轉折房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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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王作紅向檢察機關申請撤回諒解書,要求追究何某勇刑事責任房產。詢問筆錄顯示,她陳述此前諒解主要出於對女兒前途考慮,其本身就不甘心諒解;同時傷情持續未愈,身體仍存在疼痛和不適。

2024年10月,檢察機關再次詢問時,王作紅明確表示不再諒解何某勇房產。據判決書,工作人員詢問王作紅:“何某勇當時是不是為了獲得你的諒解,把你們共同所有的2套房產和門面過戶公證給你了?”王作紅回答:“何某勇的目的是為了獲得諒解和離婚自願放棄的。”

隨後,永川區人民檢察院以故意傷害罪對何某勇提起公訴房產。2025年10月,永川區人民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何某勇拘役五個月,並賠償王作紅醫療等損失20887.19元。

一份家暴諒解書,換五處房產?

住院時的王作紅(圖/受訪者提供)

法院房產:財產處分與諒解存在關聯

與此同時,何某勇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撤銷雙方此前簽署的《夫妻財產協議》房產

2024年11月,永川區人民法院以贈與合同糾紛立案受理房產。一審法院認為,案涉五處房產均系夫妻共同財產。雖然協議文字並未提及刑事諒解,但結合財產過戶發生於傷害事件之後、諒解書關於賠償的表述,以及王作紅在檢察機關詢問中的陳述,可以認定何某勇處分財產與獲取諒解之間具有高度蓋然性。

據此,法院認定案涉財產處分屬於附義務贈與,其目的在於獲得王作紅的諒解房產。現王作紅已明確表示不再諒解何某勇,且法院已受理以何某勇為被告人的故意傷害罪一案,贈與目的無法實現。根據民法典關於附義務贈與的規定,贈與人有權撤銷贈與,因此支援撤銷雙方簽訂的《夫妻財產協議》。

一份家暴諒解書,換五處房產?

諒解書(圖/受訪者提供)

王作紅不服,提起上訴房產

6月2日,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房產。法院認為,結合雙方發生傷害糾紛後的財產過戶行為、《夫妻財產協議》的簽訂時間,以及王作紅在檢察機關詢問中關於何某勇“以放棄房產份額換取諒解”的陳述,可以認定何某勇無償處分其財產份額以換取諒解具有高度蓋然性。

二審法院進一步指出,王作紅撤回諒解後,何某勇被追究刑事責任,協議所附義務未能履行,其處分財產的目的已經落空,符合撤銷贈與的條件房產。法院最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對於上述判決,王作紅並不認可房產。她告訴中國新聞週刊,自己出具諒解書的原因主要是顧及女兒的前途、長輩的壓力以及對何某勇多次威脅和後續報復行為的擔憂,而非以財產進行交換。

她表示,直到傷情持續嚴重後,才意識到家暴造成的後果遠超當初預期,因此決定撤回諒解,要求追究刑事責任房產

對於諒解書中提及的“已對她進行賠償”,王作紅稱,僅指對方支付的部分醫療費用,與《夫妻財產協議》中房產歸屬沒有直接關聯房產。她強調,自己從未與何某勇簽署任何將諒解與財產處分掛鉤的書面協議。

她同時對檢察機關詢問筆錄中的部分表述提出異議房產。她稱,筆錄未能完整反映其真實意思,“他(工作人員)給我看了,我沒有在意,也沒有多想,我的原話是何某勇想以諒解為條件,但我不是”。

王作紅向中國新聞週刊提供的《夫妻財產協議》顯示,簽訂目的是“為了穩定婚姻家庭關係”,協議經公證,協議條款僅約定案涉五處房產歸屬,未提及與“刑事諒解”相關的內容房產

對於《夫妻財產協議》與諒解書籤署之間是否存在關聯,何某勇未作正面回應,僅對中國新聞週刊表示:“我不想說那些,我與她沒有感情了房產。”

由此房產,問題集中為:已經簽署並完成公證的夫妻財產協議,能否因受害人撤回刑事諒解而失去效力?

刑事諒解與財產處分的邊界

北京市律師協會婚姻家庭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北京市兩高律師事務所律師張荊在接受中國新聞週刊採訪時表示,根據民法典規定,夫妻雙方有權對婚前、婚後財產歸屬作出約定房產。只要相關約定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存在脅迫等手段,或者雙方另行達成撤銷協議的合意,已經公證的夫妻財產協議不宜被輕易否定。

至於《夫妻財產協議》與刑事諒解書之間的關係,張荊指出,二者分屬不同法律關係,原則上應當分別審查和評價房產。《夫妻財產協議》屬於民事法律行為,涉及夫妻財產權利處分;刑事諒解書則屬於刑事案件中的諒解意思表示,其制度的目的,是透過賠償、補償等方式化解矛盾,幫助受害人獲得一定程度的救濟,同時促進犯罪嫌疑人悔罪改造。

張荊指出,如果雙方在《夫妻財產協議》曾明確約定“男方轉移財產給女方,以女方出具諒解書並持續保持諒解狀態為條件”,則相關財產安排可能構成附條件或者附義務的法律行為,將直接影響協議效力房產。但從目前的協議看,並未發現“財產處分以出具諒解書為條件”等明確約定。

因此,在張荊看來,王作紅撤回諒解書,是否足以影響已經生效並完成公證的夫妻財產協議,是本案需要重點審查的問題房產。她認為,本案的核心爭議在於,法院能否依據檢察機關詢問筆錄中的相關陳述,認定財產處分與諒解行為之間存在附條件關係,並據此否定已經簽署且完成公證的夫妻財產協議。

對於法院採信檢察機關詢問筆錄的做法,張荊表示,當事人在筆錄上簽字確認後,應對筆錄內容承擔相應審閱責任;在沒有證據證明存在誘導、篡改等情形的情況下,不宜直接否定筆錄真實性房產。但另一方面,詢問筆錄本質上屬於辦案過程中形成的證據材料,其證明力仍應結合其他證據綜合判斷,不宜直接作為推翻公證協議的核心依據。

她進一步指出,撤銷夫妻財產協議的舉證責任,原則上應由主張撤銷的一方承擔房產。“例如提供聊天記錄、錄音、補充協議等證據,證明財產處分以獲得諒解為前提,而非透過國家機關的問話記錄替代當事人的舉證責任。”

在張荊看來,本案還涉及刑事諒解制度與民事財產處分行為之間的邊界問題房產。實踐中,不少家暴案件受害人面臨兩難處境:如果拒絕出具諒解書,施暴者可能不願賠償;如果出具諒解書,又可能被理解為放棄追責權利。

“法律並未規定,行為人作出賠償或者補償後,必然能夠獲得受害人的諒解房產。”張荊認為,本案至少存在兩種可能的解釋路徑:一種是法院採納的認定邏輯,即財產處分與諒解行為之間存在附條件關係;另一種則是施暴者出於補償、悔罪等因素處分財產,與受害人是否諒解無關。現有證據能否足以排除後一種可能,仍是本案爭議的重要組成部分。

張荊同時提出,如果在尚未有充分證據的前提下,按照本案判決邏輯推演,容易形成一種值得警惕的導向:施暴者為了爭取諒解而處分財產,一旦未獲得預期的刑事從寬結果,便有機會要求撤回此前作出的財產處分房產。“這實際上涉及法律價值的排序問題。”她說。在法律體系中,人身權、人格尊嚴和生命健康權本應優先於財產權保護。

這場因家暴而起的糾紛還未走到終點房產。在王作紅就本案准備申請再審的同時,何某勇提起的離婚訴訟也在6月18日開庭。隨著《夫妻財產協議》被判撤銷,雙方名下財產重新回到夫妻共同財產狀態,財產分割、家暴過錯認定以及補償責任等問題,也將被帶入新的法庭。

記者房產:解雪薇

(xiexuewei@chinanews.com)

編輯房產:劉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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