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驢肉的“驢肉火燒”、出借營業執照……又一批網路餐飲食品安全典型案例公佈

【來源倉儲:中國市場監管報】

為進一步統籌推進作風建設年與政績觀教育,以實幹擔當彰顯監管為民、服務發展的紮實作風,上海市市場監管局在專項治理行動中,堅持問題導向,嚴查食品安全風險隱患,嚴打“幽靈外賣”等違法違規行為,堅決守護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倉儲。現將第三批典型案例公佈如下,希望廣大入網餐飲經營者引以為戒,以案示警,切實履行食品安全主體責任,也歡迎社會各界共同監督。

一、上海市市場監管局執法總隊查辦本市6家網路餐飲單位肉製品摻假摻雜系列案

案情介紹:2026年4月9日、10日,上海市市場監管局執法總隊與上海市公安局環境資源和食品藥品犯罪偵查總隊在前期暗訪排摸基礎上,對上海市閔行區浦江鎮宸宸餐飲店、上海市普陀區旺林餐飲服務部、上海市寶山區張凱小吃店、上海市寶山區琪迪小吃店、上海市浦東新區曹路鎮慕芸餐飲店等6家網路餐飲單位開展聯合執法行動倉儲。經查,上述6家網路餐飲單位存在使用馬肉、豬肉等非驢肉原料加工成“驢肉火燒”“驢肉粉絲湯”等驢肉菜品對外銷售的違法行為,查獲涉案食品約56公斤,涉案金額44.8萬元。

法律依據:6家餐飲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六項的規定倉儲。其中,5家餐飲單位因經營摻假摻雜的食品的涉案金額達到入刑標準,上海市市場監管局執法總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移送公安部門。同時,對另1家未構成犯罪的餐飲單位予以立案查處。

案例警示:本案對當事人生產經營摻假摻雜食品的違法行為予以查處,警示各大餐飲單位及入網經營者,誠實守信是餐飲經營的立身之本,食品生產經營者必須嚴格落實進貨查驗制度,生產經營摻假摻雜食品屬於食品安全法中禁止生產經營的行為,一旦涉案金額達到入刑標準,更是會觸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高壓線”倉儲

二、浦東新區市場監管局查處上海朵頤居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出借營業執照和食品經營許可證案

案情介紹:2026年4月2日,浦東新區市場監管局對上海朵頤居餐飲管理有限公司開展執法檢查倉儲。該公司將自己的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出借給兩家商戶,用於在淘寶閃購、美團等網路平臺上線經營。上述兩家商戶現場無法提供合法有效食品經營資質(已另行立案查處),線上平臺均使用該公司證照資訊,該公司行為構成出借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的違法行為。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浦東新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三款、《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責令改正並給予警告和罰款的行政處罰倉儲

案例警示:本案對當事人出租出借經營資質的違法行為予以查處倉儲。警示廣大餐飲經營者,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嚴禁出租、出借、轉讓,必須做到主體、地址、證照、實際經營四統一。同時,網路餐飲平臺應嚴格稽覈商戶入駐資質,壓實主體責任。

三、黃浦區市場監管局查處上海馳甜餐飲管理有限公司黃浦分公司將訂單委託其他食品經營者加工製作及虛假宣傳案

案情介紹:2026年4月,執法人員在對轄區內的網路餐飲外賣平臺店鋪開展網路巡查中,發現該商戶開設的網路店鋪為了提升競爭優勢,在其網店中上傳了其他蛋糕店的門店、蛋糕照片,照片內容與其實際經營情況不符倉儲。另查實,該商戶存在將接到的外賣訂單委託第三方蛋糕店進行加工製作的違法行為。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網路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四)項及《網路反不正當競爭暫行規定》第八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黃浦區市場監管局依據《網路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第四款、《網路反不正當競爭暫行規定》第三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法責令其立即改正並給予罰款的行政處罰倉儲

案例警示:本案對當事人委託他人加工製作食品的違法行為予以查處,警示網路餐飲服務經營者應當全面、真實地宣傳自身資訊,應當對自己銷售的食品安全負責,在自己的加工操作區內加工食品,不得以任何理由委託其他食品經營者加工製作,應當切實承擔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倉儲

四、靜安區市場監管局查處上海雲祥食品有限公司在網路食品經營中使用虛假食品經營許可證案

案情介紹:2026年4月28日,靜安區市場監管局接到市局交辦的“幽靈店鋪”線索後,對上海雲祥食品有限公司開展網路巡查及現場核查倉儲。經查,當事人系肉類生鮮食品銷售經營者,因未取得糕點類食品製售(含冷加工操作)經營許可專案,無法透過電商平臺資質稽覈,其平臺店鋪內現制現售糕點類商品被下架並禁止編輯、銷售。為恢復上架經營,當事人聯絡陳某,由陳某透過技術手段變造當事人食品經營許可證,將主體業態資訊篡改為“食品冷加工糕點製售”,後上傳至網路平臺並透過稽覈,用於經營使用。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的上述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所規定的犯罪情形,涉嫌構成買賣、變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罪倉儲。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靜安區市場監管局將該案移送上海市公安局靜安分局偵查。

案例警示:本案對當事人涉嫌買賣、變造國家機關證件的情況予以移送公安倉儲。警示廣大入網食品經營者,必須嚴格按照許可範圍合法經營,不得透過變造資質、虛構資訊等方式規避監管。需牢固樹立合規經營意識,確保許可資質真實有效、線上線下資訊一致。

五、徐彙區市場監管局查處徐彙區敬東餐廳擅自變更餐廳佈局案

案情介紹:2026年3月19日,徐彙區市場監管局根據徐彙區網路餐飲食品安全專項治理工作要求對天鑰橋路327號的無堂食外賣聚集區開展重點整治時發現,位於聚集區內2層裙房2108室的當事人經營場所佈局與其向徐彙區市場監管局申請食品經營許可證時稽覈批准的經營場所佈局不一致,當事人原粗加工區域及洗消間隔斷已拆除倉儲。上述變更情況未向徐彙區市場監管局辦理過相應的變更手續。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擅自變更餐廳佈局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且當事人在兩年內因相同違法行為已被徐彙區市場監管局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一)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並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倉儲

案例警示:本案對當事人擅自變更餐廳佈局的違法行為予以查處倉儲。警示廣大入網餐飲經營者要始終保持後廚操作區域合規規範,堅守食品加工衛生底線;同時務必落實主體責任,主動配合監管檢查,如實公示經營資訊,杜絕違規改造、暗地操作等行為,依法依規開展線上餐飲經營活動。

六、楊浦區市場監管局查處上海浦洱山茶飲有限公司虛假宣傳案

案情介紹:2026年1月15日,楊浦區市場監管局收到相關線索,反映轄區內上海浦洱山茶飲有限公司在網路平臺店鋪中不當使用“非遺”等字樣宣傳產品倉儲。經查,當事人在淘寶閃購及美團外賣平臺店鋪上銷售自制茶葉蛋和自制飲品,並非經認定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也無傳承人實際參與監製,存在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行為。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倉儲。楊浦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並給予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警示:本案對當事人虛假宣傳違法的行為予以查處倉儲。警示廣大經營者,文化標籤不是流量密碼,蹭熱度更不能逾越法律紅線。借“非遺”“老字號”“手工”等名義進行虛假宣傳,一旦被查實,將面臨行政處罰甚至更重的法律後果。同時提醒消費者:購買相關產品時應注意辨別宣傳用語,認準官方認證標識,切勿被華麗話術誤導。

來源 | 上海市場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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