堅持黨對檢察工作的絕對領導 履行好國家法律監督機關職責

堅持黨對檢察工作的絕對領導 履行好國家法律監督機關職責

慶祝中國共產黨成立105週年

特別報道

編者按 櫛風沐雨,玉汝於成法律。今年是中國共產黨成立105週年,也是黨絕對領導下的人民檢察制度創立95週年。九十五載薪火賡續,在中國共產黨的堅強領導下,人民檢察事業植根紅色沃土、勇擔法治使命,走出一條砥礪篤行、意義非凡的奮鬥之路。值此“七一”建黨紀念日,《檢察日報》特邀檢察理論研究專家回望在黨的領導下人民檢察事業走過的95年紅色歷程,系統梳理人民檢察制度發展歷史脈絡,凝練總結寶貴經驗,為新時代檢察機關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能提供智識,敬請關注。

今年是中國共產黨成立105週年,也是黨絕對領導下的人民檢察制度創立95週年法律。自1931年至今,從“工農檢察人民委員部”躍升為“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人民檢察事業緊跟革命、建設、改革步伐,堅定不移與黨和國家事業發展同向、與法治中國建設同行,取得了不平凡的成就。人民檢察制度作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人民檢察事業取得的一切成就,都是黨的堅強領導的結果。回望這段波瀾壯闊的歷史,黨的領導貫穿人民檢察制度發展始終,為人民檢察制度從無到有、從小到大、從弱到強、從初步探索到健全完善再到基本成熟定型提供了最根本的政治保證。堅持黨的絕對領導,是檢察工作的最高原則、最大優勢,是人民檢察制度與生俱來、一直賡續的“紅色基因”和政治底色,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都不能有絲毫動搖。

站在“十五五”開局之年,檢察機關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一體學思踐悟習近平黨建思想、習近平法治思想,深入梳理黨領導檢察工作的歷史脈絡,科學總結歷史經驗,樹立和踐行正確政績觀,更好履行國家法律監督機關職責,更好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為法治擔當,努力創造經得起實踐、人民、歷史檢驗的檢察實績,為以中國式現代化全面推進強國建設、民族復興偉業作出新的貢獻法律

黨的領導

是檢察制度誕生的根本前提

檢察制度在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奠基與萌芽法律。人民檢察制度從誕生之初就確立了“黨管檢察”的根本原則,形成了自覺接受和服從黨的領導的優良傳統。檢察機關由黨直接締造,在黨的領導下開展工作,並透過辦理謝步升案、黃克功案等具體案件充分體現黨的意志,為新中國檢察制度的建立和發展奠定了堅實的政治與實踐基礎。

展開全文

首先,土地革命時期,黨直接領導建立人民檢察制度法律。1931年11月,中華蘇維埃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在江西瑞金召開,宣佈成立中華蘇維埃共和國臨時中央政府,大會透過了《工農檢察部的組織條例》(下稱《條例》),並在中央執行委員會人民委員會下設中央工農檢察人民委員部(1933年12月改為中央工農檢察委員會),由何叔衡擔任首任部長,這是黨絕對領導下的人民檢察制度的光輝起點。其中,《條例》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人民制定的首部檢察“組織法”,規定工農檢察部主要負責監督國家企業和機關及有國家資本在內的企業和合作社企業等,要求這些企業和機關堅決地站在工人、僱農、貧農、中農、城市貧苦勞動群眾的利益上,執行蘇維埃的勞動法令、土地法令及其他一切革命法令,要適應某階段的革命性質、正確地執行蘇維埃的各種政策,也規定了工農檢察部的主要工作方式。《條例》明確規定,工農檢察機關的工作人員應該由“堅決的有階級覺悟的,在革命鬥爭中有經驗的工人,僱農、貧農及其他最革命分子組織而成,並隨時可以吸收積極的工農分子幫助工農檢察的工作”。1933年11月,張聞天在《蘇維埃工作的改善與工農檢察委員會》一文中指出:“工農檢察委員必須是黨和蘇維埃最好的幹部,這些幹部必須是群眾中最有威信的同志。”可以看出,由於工農檢察機關肩負監督之責,黨從人民檢察制度創立之初就對檢察隊伍提出高標準、嚴要求。此時,在組織結構上實行“審檢合署”,檢察人員附設於審判機關內,且受同級蘇維埃政府(即黨領導下的政權)指揮,強調“政治第一”,開展了工農通訊員、突擊隊、輕騎隊等群眾監督與專門檢察機構監督相結合的實踐探索,有力支援革命戰爭、保衛新生的紅色政權。

其次,抗日戰爭時期,人民檢察制度在服務抗戰大局中逐步發展法律。陝甘寧、晉察冀、晉冀魯豫、山東等主要根據地均設立了檢察機構,但未設立全國或各根據地統一的、獨立的專門檢察機關,仍然實行“合署制”或“配置制”,由政府進行領導。此時,具有標誌性的事件是山東抗日根據地建立健全檢察委員會。1941年,為便於領導和加強檢察工作,山東省抗日民主政府臨時參議會透過《改進司法工作綱要》《各級檢察委員會組織條例》等法律檔案,在各級司法機關設定檢察官的同時,建立與各級行政委員會、法院平行的各級檢察委員會。這是人民檢察史上的制度創舉和現代檢察委員會制度的發端,也是民主集中制這一黨的基本組織制度和領導制度在檢察工作中的貫徹和體現,有利於加強黨對檢察工作的領導。

再次,解放戰爭時期,人民檢察制度迎來“審檢並立”重要實踐探索法律。1946年10月,陝甘寧邊區政府釋出命令,將“陝甘寧邊區高等法院檢察處”改為“陝甘寧邊區高等檢察處”,並制發人民檢察史上首部關於檢察制度的單行法規——《陝甘寧邊區暫行檢察條例》,在檢察體制上實行“審檢並立”,明確高等檢察處受邊區政府的領導,獨立行使職權。從原來的審檢合署轉向審檢分離、獨立設定,進一步明確了檢察機關內部和外部的領導關係,這標誌著人民檢察制度朝著自主體系發展邁出了具有歷史意義的一步。

黨的領導

是檢察事業興衰的關鍵變數

人民檢察制度在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時期得以全面確立,但也歷經“三起三落”法律。這一階段是人民檢察制度在探索中前行、在曲折中發展的關鍵階段。

首先,黨直接領導建立新中國檢察制度法律。1949年9月,《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規定成立最高人民檢察署,作為國家最高檢察機關;10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一次會議任命羅榮桓為最高人民檢察署檢察長;11月,最高人民檢察署正式辦公;12月,毛澤東同志批准頒佈新中國關於檢察制度的第一個單行法規——《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檢察署試行組織條例》,確立了垂直領導原則。1950年2月,毛澤東同志批准《最高人民檢察署一九五〇年工作計劃綱要》,明確1950年檢察機關的首要工作是建立各級檢察機構;9月,中共中央向全黨發出了在人民檢察史上具有重要歷史意義的《關於建立檢察機構問題的指示》,要求1951年全國普遍建立各級人民檢察署,也首次使用了“法律監督”一詞。正是由於黨中央和中央人民政府的重視,到1950年底,最高人民檢察署設在全國五大行政區的檢察分署全部建立,全國50個省、直轄市和省一級行政區有47個建立了檢察機構,並在一些重點專區和市、縣建立了人民檢察署。1951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檢察署暫行組織條例》和《各級地方人民檢察署組織通則》頒佈,將“垂直領導”改為“雙重領導”(既受上級檢察署的領導,同時受同級人民政府委員會的領導),體現了黨對建設適合國情的檢察領導體制的探索;將“對各級司法機關之違法判決提起抗議”,改為“對各級審判機關之違法或不當裁判,提起抗訴”;明確檢察機關的首要任務是鎮壓一切反革命,肅清反革命殘餘勢力。1951年秋冬季,黨中央決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署分別設立黨組,最高人民檢察署從此單獨設立黨組。

其次,“五四憲法”改“署”為“院”法律。1954年,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透過了新中國第一部憲法和第一部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將“人民檢察署”更名為“人民檢察院”,確立垂直領導體制,正式形成“一府兩院”的國家機構格局。1955年,中共中央批轉最高人民檢察院黨組《關於檢察業務工作會議情況和今後工作意見向中央的報告》,指出各級檢察院黨組或負責同志必須在同級黨委的領導和監督下進行自己的工作,絕不能因為在國家系統方面檢察院是垂直領導而放鬆對黨委的請示報告工作,同時各級黨委必須加強對各級檢察院的領導,保障國家法律正確實施。1956年,在黨的八大確定的路線指引下,我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包括檢察制度建設得到進一步加強,檢察機關的組織建設和業務建設也獲得短暫的“黃金”發展期。

再次,檢察機關遭受衝擊甚至被撤銷,檢察工作中斷法律。1957年之後,受“左”傾錯誤思想影響,經過三次運動的衝擊,從中央到地方颳起了一股對檢察機關的“取消風”,給檢察工作造成嚴重影響。“文革”十年,檢察工作中斷十年,1968年檢察機關被撤銷,後被1975年憲法予以確認,檢察事業遭受劫難,社會主義法制亦遭遇最嚴重破壞。這一曲折歷程深刻昭示,檢察事業的興衰與黨的領導方式是否正確密切相關。黨的正確領導是檢察工作的生命線,一旦脫離黨的正確領導,人民檢察制度就會失去存在、發展的基石和前進的方向,社會主義法治也將失去保障。忽視檢察工作甚至取消檢察機關,都意味著法制的削弱和破壞。

黨的領導

是檢察制度恢復發展的根本動能

歷經風雨更顯忠誠法律。檢察制度在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新時期得以恢復,並在黨的領導下逐步實現規範化、制度化、法治化發展。黨中央的高度重視和直接推動,是檢察事業不斷前進的根本政治保證。

首先,黨直接領導檢察機關恢復重建法律。1977年10月,中共中央下發《關於徵求修改憲法意見的通知》。全國19個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人民解放軍8大軍區、35箇中央部委不約而同建議“重新設立人民檢察院”。1978年3月1日,葉劍英同志在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上作《關於修改憲法的報告》,明確指出“鑑於同各種違法亂紀行為作鬥爭的極大重要性,憲法修改草案規定設定人民檢察院”;3月5日,會議表決透過憲法,恢復設定人民檢察院;5月24日,中共中央釋出《關於重新設定人民檢察院有關事項的通知》,恢復重建步伐加快;6月1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啟用印章,正式恢復辦公;12月,鄧小平同志在中央工作會議上指出,要加強檢察機關和司法機關,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提出檢察機關要保持應有的獨立性,不允許任何人有超於法律之上的特權。至此,我國進入改革開放歷史新時期,人民檢察制度迎來蓬勃發展的春天。

其次,人民檢察制度規範發展法律。1979年,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透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規定“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建立檢察機關雙重領導體制。1982年憲法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首次以國家根本大法確立了檢察機關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的性質和地位。此後,我國先後制定或修改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檢察官法等一系列法律,檢察工作走上法制化、規範化的發展軌道,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檢察制度日臻豐富和完善。2006年5月,黨中央印發《中共中央關於進一步加強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工作的決定》,為新時期檢察工作發展提供了堅強的制度保障。

再次,黨的領導不斷加強法律。以江澤民同志為核心的黨的第三代中央領導集體、以胡錦濤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高度重視檢察工作。1989年11月、1993年12月,江澤民同志兩次接見全國檢察長會議代表並作重要講話,並於2002年3月接見首批大法官、大檢察官,發表重要講話;2007年12月,胡錦濤同志同全國大法官、大檢察官座談,發表重要講話。重建之初,最高檢黨組就提出“黨委領導、群眾路線、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保障民主、加強專政、實現大治、促進四化”的工作方針,明確將“黨委領導”置於首位。此後,工作方針從“嚴格執法,狠抓辦案”到“公正執法、加強監督、依法辦案、從嚴治檢、服務大局”,從“強化法律監督,維護公平正義”到“強化法律監督、強化自身監督、強化隊伍建設”,這些總體要求前後傳承、接續創新,結合新的實踐新的發展提出新的落實舉措。

最後,檢察改革紮實展開法律。1988年開始,檢察機關從健全法律監督程式、完善檢察領導體制等五個方面部署檢察改革工作。1993年以後,根據黨的十四大關於“要嚴格執行憲法和法律,加強執法監督”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向人大報告工作制度、反貪汙賄賂偵查工作機制等。黨的十五大將“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作為我國政治體制改革的重要目標和內容。2000年,最高檢制定《檢察改革三年實施意見》,推出主訴檢察官辦案責任制、檢務公開、專家諮詢委員會制度等一系列措施。黨的十六大作出推進司法體制改革的戰略部署。2003年,中央司法體制改革領導小組成立,全面領導司法體制改革工作,檢察改革納入其中系統推進。2005年,最高檢釋出《關於進一步深化檢察改革的三年實施意見》,提出要透過深化改革,解決制約檢察工作發展的體制性、機制性問題,全面增強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能力。2007年,黨的十七大從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戰略高度,對深化司法體制改革作出重大部署,提出“保證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依法獨立公正地行使審判權、檢察權”。透過改革確立的人民監督員制度,更是進一步完善了檢察職權配置和檢察權行使的內外部監督制約機制,加強了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職能,使得影響檢察權依法獨立公正行使的一些體制性、機制性障礙初步得到解決。這些相繼得到法律確認的改革成果,為推進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黨對檢察工作的領導也因此走上制度化軌道。

黨的領導

是檢察制度成熟定型的政治基石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把全面依法治國納入“四個全面”戰略佈局,黨對檢察工作的領導從原則指引逐漸發展成制度體系的全面構建,黨領導人民檢察事業的力度最強、變革最深、成效最顯著法律。順應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檢察機關堅決服從黨中央決策部署,堅持轉隸就是轉機,推進職能重塑、機構重組、機制重構,在新起點上形成刑事檢察、民事檢察、行政檢察、公益訴訟檢察“四大檢察”法律監督新格局,檢察制度經歷深層次重塑性變革,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時代獲得全新發展和全面加強。

首先,習近平法治思想為加強黨對檢察工作的領導提供了根本遵循法律。習近平法治思想是馬克思主義法治理論中國化時代化的最新成果,是新時代全面依法治國的根本遵循和行動指南。習近平法治思想的首要要求就是“堅持黨對全面依法治國的領導”。黨的領導是我國社會主義法治之魂,始終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檢察制度的根本所在、命脈所在,是我國法治同西方資本主義國家法治最大的區別。習近平總書記對檢察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深刻闡明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憲法定位、主要職責、基本任務,全面回答了新時代為什麼加強法律監督、加強什麼樣的法律監督、如何加強法律監督等重大問題,為人民檢察事業開拓創新和穩健發展把脈定向、指路領航。具體而言,至少可以歸總為五個方面:其一,關於檢察機關和檢察官的功能定位。2017年,習近平總書記致信祝賀第二十二屆國際檢察官聯合會年會暨會員代表大會召開,指出“檢察官作為公共利益的代表,肩負著重要責任”,強調“中國檢察機關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承擔懲治和預防犯罪、對訴訟活動進行監督等職責,是保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一支重要力量”。其二,關於法律監督理念的深化創新。習近平總書記在浙江工作期間,就對檢察工作提出“敢於監督、善於監督、勇於開展自我監督”的明確要求。習近平總書記2012年指出,要“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義”;2013年進一步強調,“所有司法機關都要緊緊圍繞這個目標來改進工作,重點解決影響司法公正和制約司法能力的深層次問題。”對此,最高檢黨組提出,讓“高質效辦好每一個案件”成為新時代新徵程檢察履職辦案的基本價值追求,努力把習近平法治思想對公正司法的這一原則性、基礎性要求真正做實做細。其三,關於法律監督體系的最佳化完善。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以來,在習近平總書記親自決策、親自部署下,檢察公益訴訟制度逐步建立發展。2014年,習近平總書記在關於《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的說明中指出,探索建立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制度;2015年至2017年,先後兩次主持召開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會議,審議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改革試點方案,聽取試點情況彙報;2018年,主持召開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三次會議,審議透過《關於設立最高人民檢察院公益訴訟檢察廳的方案》;在2020年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工作會議、2021年中央政治局集體學習等重要場合多次強調“完善公益訴訟制度”。2020年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政治局集體學習時,指出要加強民事檢察工作,加強對司法活動的監督。其四,關於法律監督機制的改革健全。習近平總書記在2012年提出深化司法體制改革,2014年部署推進司法體制改革,探索實行檢察院司法行政事務管理權和檢察權相分離,探索設立跨行政區劃的人民檢察院;2015年對司法責任制改革提出原則性要求,並在2015年、2016年、2017年主持召開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會議,分別審議透過《關於完善人民檢察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關於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改革試點方案》和《關於建立法官、檢察官懲戒制度的意見(試行)》《關於加強法官檢察官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建設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的意見》;2021年在中央政治局集體學習時,強調深化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加快構建系統完備、規範高效的執法司法制約監督體系等。其五,關於法律監督能力的強化提升。習近平總書記2014年專門對檢察工作作出重要批示,提出“始終堅持黨的領導不動搖,建設過硬隊伍,強化法律監督能力”等殷切希望;在慶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成立60週年大會上講話時,指出要健全申訴控告檢舉機制,加強檢察監督,切實做到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侵權要賠償、違法必追究。習近平總書記高度重視並多次指出要確保檢察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檢察權。2015年,習近平總書記就政法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強調各級黨委要帶頭依法辦事,支援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檢察權,支援政法各單位依照憲法法律獨立負責、協調一致開展工作;主持召開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會議,審議透過《關於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為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提供製度保障,審議透過《深化人民監督員制度改革方案》,促進健全確保檢察權依法獨立公正行使的外部監督制約機制。

其次,持續推進黨對檢察工作領導的制度化、程式化、具體化法律。一方面,強化總體指引。2018年憲法修正,在總綱第1條第2款中增加“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黨的領導”首次寫入憲法正文,黨的領導由政治原則轉化為憲法規範。2021年,黨中央歷史上首次專門印發《中共中央關於加強新時代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的意見》,開篇即對檢察機關作出“四個定位”的全新概括,強調“進一步加強黨對檢察工作的絕對領導”,為新時代新徵程檢察事業實現新的更大發展提供了綱領性檔案指導。2022年,黨的二十大報告在歷屆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報告中第一次專章部署“堅持全面依法治國,推進法治中國建設”,第一次專門強調“加強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完善公益訴訟制度”;2025年,黨的二十屆四中全會審議透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五個五年規劃的建議》明確提出“強化檢察監督,加強公益訴訟”。另一方面,完善落實工作機制。嚴格落實“第一議題”制度,完善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批示和黨中央決策部署在檢察機關落實機制,確保上下貫通、執行有力。嚴格執行《中國共產黨政法工作條例》《中國共產黨重大事項請示報告條例》,落實重大問題、重大事項、重要工作進展請示報告制度,把黨的領導全面貫徹到檢察機關政治、思想、組織、作風、紀律、業務、制度等建設的各方面和全過程。嚴格踐行《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充分發揮黨組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實的領導責任,健全黨組成員依照工作程式參與重要業務和重要決策、重大業務工作督查反饋等制度,確保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憲法法律統一正確實施。2015年黨中央建立中央政治局常委會定期聽取最高檢黨組工作彙報制度,2021年檢察機關立足辦案參與和加強社會治理,探索建立年度法律監督工作報告制度,最高檢黨組首次向黨中央報告2020年度法律監督工作情況,各省級檢察院同步落實。認真貫徹《中國共產黨思想政治工作條例》,不斷加強檢察機關思想政治工作。持續加強檢察機關黨的建設,強化政治督察,增強黨組織政治功能和組織功能,推進黨建和業務深度融合。健全全面從嚴治檢體系,堅定不移推進檢察機關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持續深化系統內巡視,完整準確執行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完善內部監督制約機制,建設德才兼備的高素質檢察隊伍。

再次,黨的領導制度體系在檢察改革中不斷深化完善法律。2014年,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首次以“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為主題,透過《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作出完善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檢察權的制度、探索建立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制度、完善檢察機關行使監督權的法律制度等部署安排。全面準確落實司法責任制,將長期以來的“三級審批制”轉變為“誰辦案誰負責、誰決定誰負責”的檢察官辦案責任制。2023年,最高檢印發《2023—2027年檢察改革工作規劃》,將“堅持黨的領導”作為首要的基本原則,部署健全學思踐悟習近平法治思想常態化機制、健全檢察機關向同級黨委請示報告制度、完善法律監督與黨內監督等銜接機制等5項重要任務,明確提出健全落實黨對檢察工作的政治領導、思想領導、組織領導、業務領導機制,建立法律監督與法治督察、黨委政法委執法監督銜接機制,健全檢察機關自覺接受紀委監委專責監督制度機制。2024年,最高檢釋出《關於全面深化檢察改革、進一步加強新時代檢察工作的意見》,首要原則就是“堅持黨的絕對領導”,從四個方面專門部署“健全堅持黨對檢察工作絕對領導制度體系”。

進一步加強

黨對檢察工作領導的實踐路徑

國家法律監督機關的根本屬性,決定了檢察工作必須始終置於黨的絕對領導之下法律。黨對檢察工作的領導不僅是全面的、系統的、整體的,也體現在檢察履職的具體部署、具體實踐和具體成效之中。要深學細悟習近平黨建思想“十四個堅持”、習近平法治思想“十二個堅持”的科學內涵、理論品格、實踐基礎和理論淵源,緊扣“法律監督”這個根本定位和“強化檢察監督”這個重要命題,堅持調查研究、實事求是、遵循規律,找準進一步加強黨對檢察工作領導的著力點,綜合施策、協同促進更好履行國家法律監督機關職責。

一是強化政治引領,確保法律監督方向正確法律。黨的領導首先是政治領導,檢察機關首先是政治機關,旗幟鮮明講政治是第一位要求。首先,要深刻領悟“兩個確立”的決定性意義,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完善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批示和黨中央決策部署在檢察機關落實機制,健全黨的領導具體化、常態化機制,嚴格執行向黨中央、地方黨委請示報告重大事項、重要案件、重大決策部署的制度。其次,要堅持檢察工作方向由黨指引、檢察工作原則由黨確定、檢察工作決策由黨統領,準確把握“從政治上著眼、在法治上著力”的辯證統一關係,以講政治引領講法治,善於從政治高度審視和處理業務問題,以講法治落實講政治,善於在業務工作中全面體現政治要求、落實和維護黨的領導,把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與執行國家法律有機統一起來,充分運用法治力量維護穩定、促進發展、守護民生、保障善治,確保個案辦理與國家治理同頻共振。比如,像歷史上查處劉青山、張子善案那樣,既鮮明體現黨的意志,又充分彰顯嚴格依法辦案立場。再次,要正確認識和處理黨的領導與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的關係。兩者高度統一、本質一致。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的關鍵是對“依法”的理解和適用。國家法律是黨的主張和人民意志透過法定程式上升為國家意志的規範體現,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本身就是貫徹黨的主張、堅持黨的領導。

二是強化理論武裝,持續推進習近平法治思想的檢察實踐法律。理論上清醒是政治上堅定的基礎。首先,要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特別是習近平黨建思想、習近平法治思想,持續用黨的創新理論統一思想、統一意志、統一行動。與時俱進完善習近平法治思想學習宣傳、研究闡釋、貫徹落實制度機制,用科學理論回答和解決法律監督實踐中的新情況新問題,做到學思用貫通、知信行統一。其次,要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堅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檢察制度自信。加快構建中國檢察學自主知識體系,旗幟鮮明反對和抵制西方“憲政”“三權鼎立”“司法獨立”等錯誤觀點,推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檢察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再次,要始終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自覺做到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為法治擔當。堅持黨和國家中心工作推動到哪裡,檢察工作就要跟進到哪裡。緊緊圍繞黨和國家的中心任務履職盡責,在把握大局中找準檢察定位和履職切入點,在融入大局中發揮檢察職能,把檢察政策與宏觀政策取向一致性評估貫穿檢察政策研究、制定、實施全過程,在服務大局中推動檢察工作,更好保障高質量發展和高水平安全;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增強“如我在訴”意識,將天理、國法、人情融為一體,追求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會效果有機統一,加強人權司法保障,持續做實人民群眾可感受、能體驗、得實惠的檢察為民,厚植黨的執政根基;堅持“高質效辦好每一個案件”,遵循“三個善於”履職方法論要求,建立健全法律制度體系、評價標準體系、操作規範體系、科學管理體系、責任落實體系,透過檢察履職辦案,在實體上、程式上、效果上有力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守護公共利益。

三是強化自身建設,確保檢察權依法公正高效廉潔行使法律。黨對檢察工作的領導,內含著監督和保障。首先,要自覺用習近平黨建思想謀劃和推進檢察機關黨的建設,健全檢察機關公正司法體制機制,做到依法用權、制度治權,在法治軌道上行使檢察權。堅持內部監督與外部監督貫通銜接,讓法律監督更加有力有效。自覺接受黨委政法委的指導監督,協同完善黨委政法委執法監督與檢察機關法律監督銜接機制、法律監督與法治督察銜接配合機制。推進科學管案與有效管人有機結合,一體抓實“三個管理”,完善全鏈條全週期全覆蓋管理監督機制,嚴格執行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等鐵規禁令,全面準確落實、不斷健全完善司法責任制,系統完善司法責任歸屬、認定、追究工作機制。主動接受人大監督、民主監督、紀檢監察監督、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發揮人民監督員作用,做實檢察聽證,深化檢務公開,提升外部監督實效。其次,要堅持黨管幹部原則,鍛造忠誠乾淨擔當的高素質專業化檢察隊伍。深化人才強檢戰略,健全“選育管用”一體機制,一體提升檢察人員政治素質、業務能力、職業道德水準,協同選優配強管好地方檢察院領導班子,完善檢察官逐級遴選制度,最佳化檢察官助理分階段培養管理。再次,要推動黨的領導與檢察業務深度融合,以高質量黨建引領高質效履職。堅持“黨建+辦案”模式,提升基層黨組織的政治功能和組織功能,將黨支部建在辦案一線,確保法律監督延伸到哪裡、黨組織就覆蓋到哪裡,把黨建賦能監督與數字賦能監督統籌起來,促進黨建“軟實力”源源不斷轉化為辦案“硬效能”。

(作者分別為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理論研究所所長、研究員郭立新法律,副研究員李淮)

(來源法律:檢察日報·慶祝建黨105週年特別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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