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植入被“打碼”還擅自換平臺,影視公司被判全額退錢

新京報訊(記者張靜姝 通訊員黃源泉 仵霞)借用劇情推薦產品是近年來影視劇廣告植入常用的方式,影視公司在收取廣告植入費用後,刪減植入產品的品牌名稱、圖案等符號,導致產品品牌已經無法清晰辨認,並擅自變更電視劇播出平臺,是否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釋出一起相關案例影視

2021年1月12日,甲公司(甲方)與某影視公司(乙方)簽訂《植入協議》,約定在某電視劇中植入某酒類品牌廣告,明確首輪播出平臺,植入方式包括情節植入和道具植入,在不破壞該劇劇情、主旨、風格的前提下,由乙方將甲方客戶產品具有代表性的視聽品牌符號透過與劇情、道具、場景、臺詞相結合的形式融入劇中,進而達到營銷目的影視。甲公司依約支付了首付款,後某影視公司向甲公司告知該電視劇將變更平臺播出,並將對品牌符號全部進行刪除處理。2022年2月22日,甲公司向某影視公司傳送律師函,要求解除合同並返還已支付的植入費用。

某影視公司拒絕退還,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訴訟,以某影視公司違約為由要求退還廣告植入費用,並支付違約金和相應律師費影視。某影視公司則認為刪減植入情節系基於不可抗力,且雖然鏡頭中酒瓶上的文字、商標等元素被剪,但露出的酒瓶顏色和設計可以起到宣傳作用,故不認可違約。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某影視公司與甲公司簽訂的《植入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內容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屬合法有效,雙方均應依約履行影視。某影視公司稱播出平臺變更對植入情節的刪減屬於不可抗力,且最終亦播出了植入情節,故不應承擔違約責任,退還廣告植入費用。對此法院認為,第一,涉案植入情況未達到合同約定要求。根據實際播出情況,涉案植入品牌符號、特寫等已經刪除,不符合雙方在協議中約定的標準。某影視公司主張播出版本可以透過酒瓶顏色、酒瓶設計等元素起到品牌宣傳效果,但對電視劇觀眾而言,僅透過沒有任何文字或商標等元素的酒瓶難以準確辨別產品品牌,無法起到實際宣傳效果。第二,某影視公司雖主張刪減植入情節系基於不可抗力,但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本案中情況不屬於不可抗力的情形。第三,涉案電視劇最終未能在雙方約定的平臺範圍內播出。最終法院認定某影視公司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向甲公司退還植入合作費用並支付相應違約金、律師費。

法官解析,本案為典型的廣告植入合同糾紛,核心在於認定某影視公司植入品牌廣告的行為是否構成根本違約影視。本案主要涉及兩個法律問題:一是廣告植入是否達到合同約定標準。廣告植入合同區別於普通服務合同,核心目的是透過符合約定的植入方式,實現品牌識別和營銷效果。本案中,某影視公司僅保留無文字、無商標的酒瓶畫面,無法實現合同約定的品牌宣傳目的,即便存在形式上的“酒瓶露出”,也未達到協議約定的植入標準,應認定為未履行合同主要義務,構成根本違約。二是單方變更播出平臺是否構成違約。《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遵循誠信原則。雙方已在協議中特別指定首輪播出平臺,該條款是甲公司簽訂合同、實現品牌營銷的重要考量因素。某影視公司單方將播出平臺變更,且未取得甲公司認可,屬於單方變更合同主要條款,構成違約。故某影視公司需承擔違約責任。

編輯 劉倩 校對 翟永軍

本站內容來自使用者投稿,如果侵犯了您的權利,請與我們聯絡刪除。聯絡郵箱:835971066@qq.com

本文連結://www.yxd-1688.com/post/66345.html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