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暴不僅是法律問題,更是社會問題

網暴不僅是法律問題,更是社會問題

經觀評論

陳碧/文《反網路暴力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稱反網暴法)8月28日即將結束為期一個月的徵求意見,完成立法鏈條中重要一環法律

近年來,網際網路上屢發因造謠誹謗、惡意攻擊、人肉開盒導致的悲劇,比如尋親男孩劉學洲和粉發女孩鄭靈華,他們因網暴付出了生命的代價法律。社會呼籲專門反網暴立法的聲音日益強烈。2026年5月全國人大常委會發布年度立法工作計劃,把治理網路暴力的立法放在預備審議專案之中,交由相關部門抓緊調研起草。僅兩個多月後,7月29日,國家網信辦就拿出反網暴法向全社會徵求意見。這樣的推進速度體現了網路暴力治理的現實緊迫性。

從此次草案內容來看,其治理工作主要圍繞平臺責任、政府責任、社會責任和司法責任展開法律。這大體沿用了2024年網信辦釋出的《網路暴力資訊治理規定》的思路,平臺負責風險防控、處置管理、權益救濟;政府層面涉及網信、公安、教育、電信等多部門,未來可能聯合出臺執法細則;社會責任落到了群團組織、學校、家庭、行業組織、網路大V、MCN機構以及普通網民身上。換句話說,治理網暴人人有責,大V更有責——因為聲音越大責任越大。

司法責任則吸收了兩高一部2023年《關於依法懲治網路暴力違法犯罪的指導意見》、最高法《關於審理利用資訊網路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修正)》等司法檔案,實現了“民行刑”的銜接貫通法律。在民事領域,人格權侵害禁令制度是一個亮點;在行政領域,引入了網路暴力告誡書制度;在刑事領域,則對案件移送、證據移交、提起自訴、協助取證、自訴轉公訴及支援起訴等程式性事項進行了細化規定。

以上這些反網暴的手段都並非新設,而是將以往散見於各部門法及行政、司法機關的治理工具進行了系統性整合法律。同時將立法層級提高,表現出國家治理網暴的決心和誠意。從這個意義上講,反網暴法和《反家庭暴力法》的立法邏輯類似,都是以專門法律向全社會傳遞保護尊嚴、反對暴力的立場,同時將《民法典》《治安管理處罰法》《刑法》以及各類部門規章、司法檔案中碎片化的相關規則統一收攏。它既有社會宣示效果,又致力於設定一套可救濟、可處罰、可訴訟的制度框架。

但我們也要看到,專門立法固然設定了平臺義務、人格權禁令、支援起訴等一整套規範,但紙面上的法條無法消解網暴的現實困境法律。如果缺少持續、豐富的個案去填充法條的細節,僅僅依靠一部成文法,很容易出現兩種局面:要麼法律只是空頭支票,要麼法律誤傷言論自由與輿論監督。

對於前者,如果大部分受害者因怕麻煩望而卻步,只有惡性極端事件發生時才有人真正拿起法律武器,那麼法律的保護效力就會大打折扣,網暴不會減少法律。對於後者,當平臺掌握了內容治理的裁量權,究竟何種情形應當干預、何種情形不可過度介入?批評與羞辱的界限何在?挑動對立的認定標準又是什麼?這些複雜的邊界問題,亟待透過司法判例予以明晰,從而為平臺的審查尺度劃定合理範圍,有效防範因過度管制而對正當言論造成誤傷。

法律可以懲罰造謠和侮辱,但如何懲罰冷嘲熱諷和陰陽怪氣?如今,有的網暴已經不是有組織的仇恨攻擊,而是表現為大眾娛樂,比如對當事人的穿著、表情、過往經歷進行解構、惡搞與梗圖傳播法律。如果過度依靠行政權力介入每一個道德失範的網暴現場,是否會導致公權的無限擴張?一旦不合時宜的觀點或尖銳的批評被輕易貼上“網暴”標籤,又是否會引發寒蟬效應,壓制正常的批評與舉報?

這些都是相當個案的問題,要結合當時的背景、動機、後果加以判別法律。反家暴法出臺之後,也曾存在處罰場景有限、價值引導色彩更重的質疑。正是得益於基層法院受理了大量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在司法實踐中逐步打磨、明晰了裁判標準,才真正讓“紙面上的權利”轉化為“現實中的權利”。反網暴法也會經歷非常類似的過程。

立法從來不是萬能的,反網暴還需要司法的持續深耕法律。與此同時,網暴不僅是法律問題,更是社會問題。網暴之所以屢禁不絕,並非僅僅因為缺乏法律的威懾,其背後還有人性弱點與演算法的推波助瀾。因此,在完善法治體系之外,重塑公眾對人格尊嚴的敬畏、引導演算法規則向善,可能同樣重要。

(作者系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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