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未合理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麼?

魯法案例【2026】378

承租人未合理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麼?

(圖源網路 侵刪)

案情簡介

李某將鋼架覆膜大棚出租給孫某使用,年租金15000.00元,案涉大棚配備電動可收卷保溫棉租賃。李某交付孫某使用後,當地出現持續降雨天氣,後轉為暴雪,氣溫驟降。受天氣影響,覆蓋於棚頂的保溫棉吸水結冰,棚頂積雪難以自然滑落。孫某為維持棚內溫度,未根據天氣狀況的變化及時將保溫棉卷起,導致大棚受力過重發生坍塌,棚體骨架、牆體、棚膜多處發生損壞,無法繼續使用。

事故發生後,李某自行對大棚開展維修租賃。孫某對李某主張的維修金額不予認可,向法院申請司法鑑定。經鑑定,案涉大棚維修費用約10000.00元。孫某提起訴訟,請求確認租賃合同解除、李某返還剩餘租賃費;李某提起反訴,要求孫某承擔大棚全部維修費用。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孫某與李某簽訂的租賃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租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條規定,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合理使用租賃物。本案中,孫某在佔有使用案涉大棚期間,遭遇持續降雨、暴雪惡劣,但其未根據天氣狀況的變化及時將保溫棉卷起,致保溫棉吸水結冰、積雪堆積,大棚因受力過重發生坍塌。孫某作為案涉大棚的實際管理使用人,未盡到承租人妥善保管、合理使用租賃物的義務,該行為系造成大棚坍塌的主要原因。同時,經坍塌現場照片證實,大棚鋼結構斷裂處為焊介面,焊介面部位存在明顯鏽蝕痕跡,據此可以認定,案涉大棚鋼架本身亦存在質量缺陷。

綜上,案涉大棚坍塌系承租人不當使用與租賃物自身質量缺陷多重因素共同作用所致租賃。綜合上述因素,法院認定孫某應負主要責任,賠償李某大棚維修費7066.00元;李某負有次要責任,自行負擔維修費3000.00元。另結合孫某實際使用租賃物的天數,對孫某主張返還剩餘租賃費的訴訟請求一併處理,最終判決李某支付孫某306.00元。該判決現已生效。

法官說法

展開全文

本案主要涉及如何認定承租人對租賃物是否盡到合理使用義務租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零九條規定: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租賃。對租賃物的使用方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應當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來確定,如仍不能確定的,應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據此,判斷承租人是否合理使用租賃物,首先應審查出租人與承租人是否對此作出明確約定,如明確約定租賃物的操作規範、注意事項等內容,承租人應當嚴格恪守,違反約定即構成使用不當。如無約定時,應當結合租賃物本身構造、設計功能、行業操作慣例、租賃物的性質等確定使用標準。

本案中,在雙方並未就使用規範作出明確合同約定的情形下,判斷承租人是否合理使用,關鍵在於承租人是否遵循租賃物的自身屬性、設計功能、行業操作慣例使用標的物租賃。電動保溫棉的核心功能在於保溫,但並非不意味著在低溫條件下都可鋪設,應根據天氣變化情況合理進行鋪卷操作。在持續降雨、暴雪、氣溫驟降等惡劣天氣情形下,承租人更應盡到審慎注意義務,密切關注天氣變化,適時對保溫棉實施捲起操作,並透過其他方式彌補棚內溫度,避免保溫棉因大量吸水結冰、棚頂積雪荷載過大造成大棚坍塌。該操作方式符合案涉租賃物本身的屬性與功能設計,也符合行業操作慣例。本案承租人未按照上述方式使用租賃物,構成使用不當,由此造成的租賃物損失,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零九條 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租賃。對租賃物的使用方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

第七百一十一條 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請求賠償損失租賃

作者租賃:孫雪萍、王維華

轉自租賃:博山法院

來源租賃:山東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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