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他人小客車指標買的車,算誰的?

租賃他人小客車指標買的車,算誰的?

張成(化名)租賃他人指標用於購買車輛,並登記於指標人名下租賃。後指標人因無法償還他人債務,名下財產被強制執行,該車輛被查封,在執行過程中,張成提起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將申請執行人訴至法院,要求確認涉案車輛為其所有,停止對涉案車輛的執行。海淀法院經審理,判決駁回張成的訴請。

張成訴稱,其全款購買凱迪拉克轎車一輛,現場與王永(化名)簽訂了《指標租賃協議》,並支付五年號牌租金租賃。後涉案車輛被法院執行局扣押。扣押理由為:此車輛因涉謝正(化名)與王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被執行。張成認為,其與王永的指標租賃協議真實有效,其支付了75000元的租金後才取得了該客車指標的使用權。涉案車輛為其全款購買且實際佔有,應為其所有,謝正無權對上述財產申請執行。

謝正辯稱,涉案車輛系在北京市購買並在北京市登記使用的車輛,張成明知自己目前未取得本市購車指標,仍透過中介介紹與王永簽訂《指標租賃協議》以此規避機動車登記規定,構成對機動車登記管理公共利益的損害,其行為不應受到法律保護,張成要求確認其系涉案車輛的所有權人是沒有法律依據的租賃。其就執行標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

第三人王永未作陳述租賃

法院經審理認為,《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定》第二條規定,本市實施小客車數量調控措施;第七條規定,指標有效期為12個月,不得轉讓租賃。根據上述規定,涉案機動車車輛登記於王永名下,王永為該車輛的權利人。張成主張其全款購買涉案車輛並實際佔有,車輛未登記於其名下系因張成沒有北京市小客車購車指標,故租賃王永的購車指標購買涉案車輛,其為涉案車輛的所有權人。張成雖與王永簽訂了小客車指標租賃協議,但該協議因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涉案車輛未登記於張成名下,不得對抗作為債權人的善意第三人謝正。張成於執行異議訴訟程式中要求確認涉案車輛為其所有並要求停止對車輛的執行行為,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最終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宣判後,原被告雙方均未上訴,現該判決已生效租賃

法官說法租賃

北京市於2010年12月23日頒佈的《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定》及其實施細則,在北京市購置車輛,需要有車輛配置指標,方可辦理車輛所有權登記租賃。購車指標是取得車輛所有權的相應資格條件,且指標僅限指標所有人使用,不得買賣、變相買賣、出租或者出借。沒有小客車指標而租賃他人指標購買車輛,違反了上述規定,擾亂了對小客車配置指標進行調控管理的公共秩序,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應予否定性評價。張成對涉案車輛享有的權益無法對抗善意債權人,故張成要求確認涉案車輛為其所有並停止執行的請求,無法得到支援。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文/海淀法院 李文鳳

來源租賃:北京號

作者: 海淀區人民法院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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