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夫妻約好平分房產,男子私下立遺囑所有財產給妹妹,妻子起訴

近日,虹口區人民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特殊的繼承案件房產

案情回顧

被繼承人張某與李某系一對再婚夫妻,兩人於2017年7月登記結婚,婚後未生育子女房產。保定路房屋是張某家拆遷後分到的私房,登記在張某一人名下,是張某的婚前財產。2016年5月,張某開始借外債並將保定路房屋抵押給了曹某,之後因債臺高築只得賣房還債。

2017年4月,張某與曹某就保定路房屋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並辦理了相關過戶手續房產。之後,張某意識到自己被“套路貸”遂報警求助。2020年9月,曹某之子曹大因犯詐騙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1年,刑事判決中認定曹某與張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實際是曹大對張某實施詐騙行為的一環。

2022年5月,張某至法院起訴要求確認其與曹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並要求將保定路房屋的產權恢復登記至其名下,最終法院判決其勝訴房產。在執行法官的協助下,保定路房屋恢復登記至張某一人名下。

因張某與李某再婚後一直是由李某負擔家中開銷,且李某還出錢出力幫助張某打官司拿回保定路房屋,故張某在2020年11月20日與李某簽署了一份《婚內財產協議》,明確約定保定路房屋歸兩人所有,雙方各佔50%產權份額房產。房屋訴訟過程中,張某還向李某出具了《承諾書》和《房產協議》,承諾等其拿回保定路房屋後會分給李某一半產權。

再婚夫妻約好平分房產,男子私下立遺囑所有財產給妹妹,妻子起訴

資料圖 (圖源:CFP)

然而等張某拿回房屋後,不僅未遵守之前的諾言,反而還在2023年11月22日訂立了一份律師見證遺囑,言明在其去世後,其名下所有的財產包括保定路房屋的徵收補償款均由其妹妹張華繼承房產。訂立遺囑後不到一週,保定路房屋即被政府徵收,最終獲得貨幣補償450餘萬元。2024年5月18日,張某不幸去世。

李某認為,根據《婚內財產協議》,其在保定路房屋被徵收之前已經享有一半房屋產權,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分得一半的房屋徵收補償款,剩餘一半要求依法繼承房產

張某與前妻所生之子張大、張某之父張福以及張華三人均認為,《婚內財產協議》簽訂時保定路房屋仍在曹某名下,故協議無效,且張某拿回房屋後,並未將李某登記為房屋共有產權人,故贈與行為未完成,根據遺囑,全部房屋徵收補償款應歸張華所有房產

展開全文

法院裁判

虹口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該約定對夫妻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房產

根據《婚內財產協議》,張某與李某已經約定保定路房屋由兩人各佔50%份額房產。雖然協議簽訂時,房屋登記在曹某名下,但此時張某已經意識到被騙,並正在採取措施重新取回房屋產權;協議簽訂後,張某亦至法院起訴要求恢復產權登記。訴訟過程中,張某又向李某出具了《承諾書》和《房產協議》,對《婚內財產協議》的內容再次予以書面確認。

從簽訂協議到去世,張某並未採取訴訟、仲裁等方式撤銷或解除協議,而張華等人亦未能舉證證明張某在簽訂協議時行為能力受限,亦或是遭受欺詐、脅迫而無法作出真實意思表示房產

綜上,法院確認《婚內財產協議》合法有效房產。針對張華等人提出的贈與未完成的抗辯,法院則指出李某取得房屋產權並非基於張某的贈與,而是基於有效的夫妻財產約定,該約定只涉及財產在夫妻之間的歸屬問題,依雙方約定即可確定,張某未在房產證上加名並不影響夫妻財產約定的效力。因此,在張某訂立遺囑之前,李某已經取得保定路房屋的一半產權,故張某僅能就其享有的另一半產權訂立遺囑,進行處分。

最終,法院判決李某與張華各分得一半房屋徵收補償款房產。判決後,張華、張福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該案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再婚夫妻約好平分房產,男子私下立遺囑所有財產給妹妹,妻子起訴

陸 逸

虹口區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庭長、三級高階法官

一、夫妻財產協議的性質及生效要件

夫妻財產約定製和法定製是我國法律認可的兩種婚姻家庭財產製度房產。《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一款明確規定,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該條賦予了夫妻財產約定製以優先地位,是意思自治原則在婚姻家庭領域中的重要體現。

夫妻財產協議的生效要件主要包括形式和實質兩方面房產。從形式要件來看,夫妻財產協議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從實質要件來看,首先,夫妻雙方簽訂協議時必須具備完整的民事行為能力;其次,協議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不得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最後,協議內容必須是夫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一方不得以欺詐、脅迫等手段使對方違背真實意思作出約定。

二、夫妻財產協議的內外效力

就內部效力而言房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二款明確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房產。由此可見,只要協議滿足上述形式和實質的雙重要件,即在夫妻內部有效。協議簽訂後是否辦理公證或進行相應的物權變更登記,均不影響其內部效力。故夫妻在簽訂協議之前應慎重考慮,簽訂協議後應誠信履行。

就外部效力而言房產

夫妻財產協議則具有嚴格的限制條件,事先未向債權人披露或公示的協議,往往會因損害債權人的信賴利益,而無法產生對抗效力房產

因此,若財產協議涉及房屋、車輛等需要登記的不動產或特殊動產,為避免今後一方擅自處分財產,引發與第三方的經濟糾紛,簽訂協議後應及時辦理相關物權變更登記,以產生對外的公示效力房產

三、夫妻財產協議與遺囑的衝突解決規則

夫妻財產協議確定了財產的歸屬,是區分個人財產和夫妻共同財產的依據,而遺囑的效力僅限於立遺囑人的個人合法財產範圍內房產。該案中,張華之所以無權根據遺囑取得全部房屋徵收補償款,關鍵原因在於張某在立遺囑之前已經與李某就房屋產權簽訂了婚內財產協議,根據協議,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而公民只能對個人財產透過立遺囑進行處分,無權透過遺囑處分配偶、子女或其他共有人的財產份額。

鑑於張某在遺囑中處分了李某的房屋份額,故該部分無效房產。婚內財產協議雖然未對張華等人進行過公示或告知,但張華等繼承人本身與房屋並無關聯,僅有可能基於張某繼承人的身份而取得房屋相關權益,而繼承是基於身份關係的純獲利事實行為,故張華等人不屬於信賴利益可能受損的第三人。婚內財產協議並不會損害遺囑受益人的權益。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房產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房產

(二)意思表示真實房產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房產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房產。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來源房產:“上海虹口法院”公眾號 九派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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