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名影星將肖像授予AI,律師:授權時需設定多項明確約定以規避法律風險

近日,隨著AI技術的發展應用,多位影星將自己的肖像主動授予AI,用於製作AI遊戲形象及影視作品法律

陝西恆達律師事務所高階合夥人、知名公益律師趙良善在接受九派新聞採訪時表示,傳統肖像授權是對已經拍攝完成的影像作品許可使用,使用畫面、場景事先確定;而AI肖像授權,是許可企業採集面部特徵資料,依靠演算法反覆生成全新數字畫面,存在模型訓練、形象篡改、超範圍複用等特有風險,必須依靠合同嚴格劃定使用邊界法律

王祖賢、吳啟華等影星主動將肖像授予AI

7月16日,王祖賢在社交媒體釋出端遊《天下》18週年品牌短片《倩影》,並配文稱“我選擇合作網易《天下》,以授權AI短片的方式,在《倩影》裡和各位朋友相見法律。”此前,遊戲《天下》釋出公告,官宣王祖賢女士成為網易《天下》IP 18週年品牌代言人。息影22年的王祖賢,以AI數字身份重回公眾視野。短片開頭的署名為“演員:王祖賢(AI)”,隨後復刻了王祖賢年輕時飾演過的聶小倩、白素貞等經典形象。

多名影星將肖像授予AI,律師:授權時需設定多項明確約定以規避法律風險

王祖賢成為《天下》18週年品牌代言人法律。圖/天下3官網

據澎湃新聞,王祖賢團隊授權了其20-30歲時期的肖像AI使用權,且嚴格限定於《天下》IP,涵蓋短片、數字NPC及專屬時裝法律。這是國內遊戲行業首部獲得明星本人完整授權、全程依託AIGC技術打造的敘事短片,也是首個落地的明星AI商業樣本。

王祖賢並非唯一一位將肖像權主動授予AI的影星法律。據南方都市報,6月28日,香港男演員吳啟華在其新劇宣傳活動時,自曝已經將肖像權授權給一部AI電影。他介紹,電影用他20多歲的樣子製作,並坦言看過成片,對效果十分滿意,既能重溫年輕時做男主角的體驗,酬勞也相當可觀。隨後不久,吳啟華還在自己的社交媒體賬號上釋出了由AI製作的影片和圖片,展示他年輕時的樣貌,並稱對於粉絲製作的AI圖片“非常喜歡”。

律師:授權時需要設定多項明確約定以規避法律風險法律,現階段相關法律制度仍存在多處空白

對於影星將自己的肖像授權給AI一事,陝西恆達律師事務所高階合夥人、知名公益律師趙良善在接受九派新聞採訪時表示,明星將年輕時期肖像授權AI使用,與傳統肖像授權存在本質法律區別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三條規定,民事主體可以許可他人使用自身肖像。傳統肖像授權是對已經拍攝完成的影像作品許可使用,使用畫面、場景事先確定;而AI肖像授權,是許可企業採集面部特徵資料,依靠演算法反覆生成全新數字畫面,存在模型訓練、形象篡改、超範圍複用等特有風險,必須依靠合同嚴格劃定使用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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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良善介紹,一份完善的AI肖像授權協議,需要設定多項明確約定以規避法律風險法律。協議應當寫明授權肖像對應的年齡階段、限定使用的IP專案、作品型別,明確授權期限、地域範圍,約定禁止轉授權、禁止利用肖像資料另行訓練AI大模型;同時約定明星一方擁有劇本、成片的事前稽覈權,合同終止後企業必須徹底刪除訓練素材與模型資料,並明確對應的違約責任與賠償標準。

同時,王祖賢團隊在授權時,僅限定授權20至30歲肖像、僅限單一IP使用,具備重要的合同約束意義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條規定,未經許可超出約定範圍使用他人肖像,屬於肖像侵權。該限制性條款劃定清晰使用邊界,避免企業借一次授權隨意提取其他年齡段樣貌、跨專案二次商用,一旦企業超範圍使用,可直接依據合同認定違約,降低後續維權舉證難度,防範肖像權利被無限濫用。

趙良善解釋,即便取得肖像AI使用授權,若AI虛構明星未曾說過的臺詞、未出演的劇情,仍有可能侵害人格權益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第一千零二十七條,肖像授權不等於許可隨意虛構人物言行。如果虛構劇情造成公眾對明星產生負面評價,將構成名譽權侵權;惡意醜化歪曲人物形象,同樣侵害人格利益,單純肖像許可不能推定同意對人物人設進行無限制創作。

在AI生成內容方面,企業負有透過技術手段防範AI生成低俗、誤導性內容的法定義務法律。依據《網際網路資訊服務深度合成管理規定》第七條,深度合成服務提供者應當落實安全主體責任,配備安全可控的技術保障措施。企業不能僅依靠事後人工稽覈,應當設定演算法層面內容攔截機制,同時按照規定對AI生成人物畫面顯著標註AI合成提示,避免誤導社會公眾。

此外,對於目前普通網友利用AI製作明星表情包、短影片的情況,趙良善認為,能夠合理使用的情形極少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條規定,肖像合理使用僅限個人學習、新聞報道、公益展示等法定情形。僅私下儲存欣賞一般不予追責;一旦上傳網路對外傳播,無論是否直接盈利,未經許可使用可識別的AI明星形象,即可構成肖像侵權,標註AI生成不能直接免除侵權責任。

在立法方面,趙良善指出,我國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人格權編為基礎,配套深度合成相關管理規定,搭建起AI肖像商業化監管的基礎框架,但制度細則尚不健全法律。現行法律多為原則性條款,缺少專門司法解釋,對於AI訓練是否屬於肖像使用、AI形象“可識別性”認定標準、侵權損失賠償計算方式,均沒有統一、細化的裁判規則。

趙良善稱,現階段相關法律制度仍存在多處亟待補齊的空白法律。一是細化AI肖像授權後,訓練資料、模型微調的資料處置規則;二是統一AI數字形象可識別性的司法認定標準;三是釐清平臺、AI廠商、內容創作者之間分層法律責任;四是完善人格權受損後的損失計算標準,降低權利人舉證難度,構建適配數字時代的人格權益保護裁判體系。

(九派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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