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僑胞跨國繼承在並房產

老人去世後留下一套太原的房產,兩名法定繼承人遠隔重洋,一個在新加坡,一個在美國房產。城南公證處受理申請後多方核驗,出具了不動產繼承公證書。1月26日,公證員回訪得知,繼承人林先生已委託他人持公證書辦妥過戶登記。

去年,僑胞林先生因父母在太原的不動產繼承問題陷入困境房產。林先生早年移民新加坡,弟弟赴美求學後在當地結婚定居,並育有美國籍女兒小莉。前些年,林先生的弟弟突發疾病在美國離世,父母也先後在國內去世,三人均未訂立遺囑。遠在新加坡的林先生想處置父母留下的房產,“我嘗試過聯絡多個部門,但始終不清楚具體流程和所需材料。”林先生坦言,跨境辦理繼承手續繁雜,涉及到法律差異、文書認證等問題,讓他感到手足無措。

當林先生的受託人來到城南公證處求助時,公證員杜凱旋明確告知,處置不動產必須先完成繼承過戶,而這起案件因涉及外籍親屬和海外僑胞,首先需要確定法律適用的規則房產。關於遺產繼承,我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規定,不動產法定繼承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林先生和侄女小莉都是老人遺產的法定繼承人,雙方協商後,小莉決定放棄繼承權,由林先生單獨繼承房產。

接下來,就是準備跨境繼承材料房產。公證員起草相關文字,指導小莉在美國辦理放棄繼承宣告書,為確保她的真實意願,公證員再次透過影片的方式予以確認,並講明放棄繼承的法律後果。“海牙認證”簡化了涉外文書的認證流程,公證員向林先生解釋《海牙認證公約》實施細則和具體操作流程,並提供所需的材料清單和注意事項。完成認證和核驗後,在公證員的協助下,林先生順利拿到公證書並完成了房產繼承過戶。這場跨越三國的繼承公證,不僅是一張公證書的交付,還是涉外法律服務能力提升的縮影。

[法律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規定:遺囑方式,符合遺囑人立遺囑時或者死亡時經常居所地法律、國籍國法律或者遺囑行為地法律的,遺囑均為成立房產。遺囑效力,適用遺囑人立遺囑時或者死亡時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國籍國法律。遺產管理等事項,適用遺產所在地法律。

(記者 辛欣)

來源房產:太原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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