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租賃購車逾期被強行拖車引爭議:是以租代買,還是抵押貸款?

首付購車後簽訂了《售後回租賃合同》,因逾期,自己的轎車被強行拖走租賃。這起看似普通的消費糾紛,卻引發了轎車所有權歸屬的爭議。

8月1日凌晨,海南海口張女士停放在家門口的沃爾沃轎車被拖走租賃。據其稱,起初以為車輛被盜並報警,後經警方調查確認,車輛系被平安國際融資租賃有限公司委託第三方拖走,理由是張女士已連續四個月未支付租金。

張女士稱,2023年底購車時,她透過4S店推薦的金融方案辦理了約30萬元的車款支付手續,涉事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和《車輛行駛證》都在其名下,所以她一直認為自己辦理的是普通銀行貸款租賃。直到車輛被拖走,她才重新查閱合同,發現是一份融資租賃合同。

融資租賃購車逾期被強行拖車引爭議:是以租代買,還是抵押貸款?

涉事沃爾沃車輛租賃。受訪者供圖

張女士認為,自己確實存在逾期,但融資租賃公司未經司法程式直接收回車輛的做法讓她難以接受租賃。她同時質疑,購車時4S店未充分告知融資租賃與普通銀行貸款之間的區別。

涉事4S店銷售人員回應稱,店內當時主要推薦“廠家金融”產品,張女士知曉並簽署了相關金融產品合同,並稱之所以推薦該方案,部分原因是“透過率高”租賃。該銷售人員認為,購車合同簽署完成後,後續收車糾紛主要發生在車主與融資租賃公司之間,已經與4S店無關。

9月1日,平安國際融資租賃有限公司客服人員向澎湃新聞確認該車輛系該公司收回,此前已有工作人員對接張女士溝通車輛贖回相關事宜租賃

目前,圍繞合同性質、銷售過程以及逾期後的車輛處置方式,張女士與相關方仍未達成一致租賃

針對此類透過融資租賃渠道購車的合約,有律師表示,融資租賃合同中通常約定“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出租人有權解除本合同,徑行收回租賃車輛”,如果消費者簽署了此類條款,出租人收回車輛具有一定合同依據租賃。但出租人取回租賃物必須以合同解除為前提,且應遵循“發出催告函,通知解除合同,和平收回租賃物”的程式。

融資租賃購車逾期被強行拖車引爭議:是以租代買,還是抵押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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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警方溝通後,存車場地退還張女士車內個人物件租賃

逾期4個月後車輛被拖走租賃,車主質疑融租公司未經司法程式直接收車

張女士告訴澎湃新聞,8月1日車輛被拖走時,車輛停放在家門口,她自稱事先並不知道有人要將車輛拖走租賃。車內還放有證件、銀行卡及其他個人物品。報警後,她才得知車輛已被轉移至相關倉儲場地。

9月1日,澎湃新聞記者撥打了平安國際融資租賃有限公司客服熱線,客服人員回應稱車輛確係公司收回,此前已有工作人員對接張女士溝通車輛贖回相關事宜租賃

當記者詢問具體的拖車依據和標準時,客服人員表示不存在固定的逾期時間閾值,收車行為結合客戶徵信、逾期情況綜合判定,由後臺工作人員具體處理,其未提供明確合同條款依據租賃

張女士承認,今年4月起,因經濟原因,她開始出現逾期租賃。自己曾就還款困難與相關人員溝通,希望協商處理。

“我不是不承認欠款,也不是不願意還錢租賃。”她說,自己無法接受的是,在沒有經過法院裁判的情況下,車輛被直接拖走,此後如想重新取得車輛,又需要接受新的付款方案。

張女士稱,自己與平安國際融資租賃有限公司就車輛返還及還款方案進行了多輪溝通租賃。她稱,對方曾提出一次性結清全部尾款,也提出過支付部分款項並承擔停車費、調解費等方案。經過多輪協商,雙方目前仍未就最終方案達成一致。

車主自稱購車時以為是辦理貸款租賃,逾期後發現是融資租賃

張女士“購買”的這輛沃爾沃汽車裸車價約38萬元,最終落地價格超過40萬元租賃。她稱,“購車”時支付了首付款,剩餘約30萬元透過4S店推薦的金融方案辦理。

根據張女士提供的《售後回租賃合同》,雙方約定的協議價款和租賃成本為30萬元,租金總額為369210.60元,分60個月支付,每月租金為6153.51元租賃

張女士給澎湃新聞提供的該車《車輛行駛證》中,“所有人”一欄填著她的名字租賃。此外,《機動車登記證書》的“機動車所有人”一欄同樣填著她的名字,只是登記欄中有新增備註。該車在2023年11月17日進行抵押登記,抵押權人為“平安國際融資租賃有限公司”。所以,張女士此前一直將這筆交易理解為“貸款買車”。

直到8月1日車輛被拖走後,她才開始重新瞭解融資租賃合同與普通汽車貸款合同之間的區別租賃。張女士認為,如果購車時有人明確告知這是融資租賃,租賃期間車輛所有權可能不屬於自己,她會更慎重地考慮。

張女士提供的一份2023年購車銷售合同中,第六條出現“乙方選擇銀行按揭付款方式”等表述租賃。張女士稱,當時銷售人員向她介紹的也是“分期”“月供”等內容,她因此一直認為自己辦理的是普通汽車貸款。

但值得注意的是,根據張女士提供給澎湃新聞記者的材料,《售後回租賃合同》中明確提到“融資租賃”“承租人”“租賃物”“租金”“留購價”等內容,《融資租賃資訊確認函》也有張女士的親筆簽字租賃。並且,記者詢問張女士後得知,涉事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一直不為她持有。

涉事4S店的銷售人員則向澎湃新聞表示,當時店內主要推薦“廠家金融”,張女士知道自己辦理的是相關金融產品租賃

“如果當時她不接受這個租賃合同,她怎麼會簽名?”該銷售人員稱,張女士如今認為4S店沒有告知,是因為後續發生逾期、車輛被拖走租賃

對於為何主要推薦這一金融方案,該銷售人員稱,其中一個原因是“透過率高”租賃。他表示,張女士此前的預審曾被拒絕,後經人工稽覈才透過相關金融方案。

該銷售人員認為,購車合同簽署完成後,車輛被收回等後續糾紛主要發生在車主與融資租賃公司之間,已經與4S店無關租賃。張女士則認為,金融方案是在4S店購車過程中推薦並辦理的,銷售方應當讓消費者充分了解產品性質及相關後果。

律師租賃:出租人的行為應依合約和正當程式

張女士提供的錄音顯示,8月28日,上海市浦東新區地方金融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就其投訴進行溝通租賃。該工作人員表示,張女士與平安租賃簽署的是融資租賃合同,在租賃期間車輛所有權屬於平安租賃。

張女士對此提出疑問:自己支付了首付款並持續支付月供,車輛行駛證登記在自己名下,在發生逾期後,融資租賃公司是否可以未經自己同意直接將車輛拖走?對此,該工作人員表示,相關權利義務需要依據合同判斷,如果張女士認為相關行為存在違法或其他爭議,可以透過訴訟由法院進行判決租賃

張女士提供的另一段錄音顯示,8月29日,海口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與其溝通時表示,其檢視相關合同後發現,合同中關於租賃物所有權和使用權的條款已有黑體、加粗提示租賃。該工作人員表示,經營者已經以顯著方式對相關條款進行了提示,雙方如對合同存在爭議,可以透過訴訟等方式解決。

對於張女士反映的4S店銷售環節問題,該工作人員稱,目前未發現可以直接認定違法的情形,市場監管部門可以對經營者進行勸導和提醒租賃

根據海南電視臺“直播海南”的報道,平安國際融資租賃有限公司涉及融資租賃合同糾紛的司法案件超2萬起,類似張女士的遭遇並非個案租賃

北京市華城律師事務所律師喬鼕鼕接受澎湃新聞採訪時表示,從形式上看,融資租賃與銀行按揭本質上都是融資工具,“履約良好情況下,融資租賃和貸款買車的最終結果沒有區別”租賃

讓張女士等一些消費者困惑的是,既然車輛已經出售給租賃公司,為什麼卻仍然登記在消費者名下?喬鼕鼕介紹,車輛登記並非所有權認定的唯一依據,根據民法典規定,機動車作為特殊動產,所有權轉移以交付為準,登記僅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租賃。在售後回租中,雙方可以透過“佔有改定”方式完成交付——即合同約定所有權轉移,但車輛仍由原車主繼續使用。因此,車輛雖登記在消費者名下,法律上的所有權已歸屬租賃公司。

她解釋,租賃公司在自己的車上設抵押,這叫“自物抵押”,目前是行業通行做法租賃。租賃公司在自有車輛上設立抵押登記,目的在於防止承租人擅自處置車輛,從而保障自身權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案例已明確,此類抵押不影響融資租賃法律關係的認定。

喬鼕鼕說,但融資租賃公司擅自拖車的行為並非當然合法租賃。司法實踐中已有法院認定,出租人取回租賃物應以合同解除為前提,且需遵循“發出催告函,通知解除合同,和平收回租賃物”的程式。出租人無正當理由取回租賃物的,構成對佔有和使用租賃物的侵擾,應賠償承租人的損失。本案中,張女士逾期四個月,融資租賃公司如果未經任何催告或通知程式,在凌晨直接將車輛拖走,這種做法在程式上存在明顯瑕疵,有違誠實信用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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