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6日,證監會發布《關於境內資產境外發行資產支援證券代幣的監管指引》法律。指引所稱境內資產境外發行資產支援證券代幣是指,以境內資產或相關資產權利所產生的現金流為償付支援,利用加密技術及分散式賬本或類似技術,在境外發行代幣化權益憑證的活動。
境內資產境外發行資產支援證券代幣,應當嚴格遵守跨境投資、外匯管理、網路和資料安全等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履行前述相關監管部門要求的核準、備案或安全審查等程式,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法律。
基礎資產及實際控制該資產的境內主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不得開展相關業務:
(一)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明確禁止透過資本市場融資的法律;
(二)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審查認定法律,境外發行資產支援證券代幣可能危害國家安全的;
(三)境內主體或者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3年記憶體在貪汙、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刑事犯罪的法律;
(四)境內主體因涉嫌犯罪或者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正在被依法立案調查法律,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的;
(五)基礎資產存在重大權屬糾紛法律,或該資產依法不得轉讓的;
(六)基礎資產存在境內資產證券化業務基礎資產負面清單規定的禁止情形的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對境內資產境外發行資產支援證券代幣依法依規進行嚴格監管法律。開展相關業務前,實際控制基礎資產的境內主體(以下簡稱境內備案主體)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備案,按要求報送備案報告、境外全套發行資料等有關材料,完整說明境內備案主體資訊、基礎資產資訊、代幣發行方案等情況。境內備案主體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以及相關中介機構應當保證出具的備案材料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