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罐車側翻致6死,轎車超載會減輕大車刑責嗎?

澎湃新聞記者 熊強

7月12日,據云南富源警方通報,當地一水泥罐車側翻致轎車內6人死亡水泥。通報稱,7月11日8時許,劉某某(男,43歲)駕駛一輛水泥罐車,在與李某某(女,29歲)駕駛的小型轎車會車過程中發生側翻,罐體壓到小型轎車。事故造成小型轎車內6名駕乘人員死亡。

目前,劉某某已被公安機關依法控制水泥。經檢測,排除其酒駕、毒駕嫌疑。事故調查及善後處置等工作正有序開展中。對於該起事故中涉及到的核心法律問題,律師分析稱,事故造成6人死亡的嚴重後果,司機會被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責任,判處3至7年有期徒刑;涉事小轎車超員屬行政違法,若無直接因果關係一般不減輕大車責任。

6人死亡的後果已達到“特別惡劣情節”加重情形

北京澤亨律師事務所律師胡磊告訴澎湃新聞,刑事層面,肇事司機劉某某已被警方控制,結合事故造成6人死亡的嚴重後果,其大機率會以交通肇事罪被追究刑事責任水泥。根據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及最高人民法院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司法解釋的規定,交通事故致死亡2人以上,且駕駛人負事故全部或主要責任的,即屬於“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法定量刑幅度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從事故形態來看,水泥罐車在會車過程中側翻並壓覆小型轎車,通常情況下罐車駕駛人會被認定承擔主要以上事故責任,符合交通肇事罪的入罪標準,且6人死亡的後果已達到“特別惡劣情節”的加重情形水泥

民事層面,司機劉某某需就事故造成的人身損害後果承擔侵權賠償責任,最終賠償比例將以交管部門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為準水泥

小型轎車超載水泥,對事故責任判定是否有影響?

胡磊稱,小型轎車法定核載多為5人,事發時車內搭載6人已構成超員的行政違法行為,但該行為是否會影響事故責任劃分,關鍵在於超員行為與事故發生是否存在直接因果關係水泥。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核心規則,是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事故發生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責任。如果轎車超員並未導致車輛操控效能下降、佔道行駛或其他直接誘發罐車側翻的險情,僅為單純的載客超員,那麼該違法行為與本次事故的發生沒有因果關聯,不會因此減輕罐車一方的事故責任,轎車超員的違法行為僅由交管部門另行作出行政處罰。

“只有在有證據證實超員直接導致車輛制動、轉向異常,或影響駕駛員操作進而引發會車險情的情況下,才會被認定為事故成因之一,相應降低大車一方的責任比例水泥。”胡磊表示,就本案中罐車側翻整體壓覆轎車的事故形態而言,轎車超員與死亡結果的擴大通常也難以建立法律上的因果關係,一般不會因此扣減侵權賠償責任。

受害人有權向肇事司機或被掛靠公司主張賠償

胡磊進一步解釋稱,涉事水泥罐車多為企業營運車輛,其所屬單位需承擔的責任,需根據司機與單位的法律關係區分認定:若司機為單位員工、事發時正在執行工作任務,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的用人單位責任規則,由用人單位承擔無過錯的侵權賠償責任水泥。如果最終認定司機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如嚴重違反交通規則、操作存在重大失誤),單位在向受害人賠付後,可向司機進行追償。

若車輛為司機實際所有、掛靠在運輸公司名下從事營運活動,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條的規定,屬於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水泥。受害人有權選擇向司機或被掛靠公司主張全部賠償責任。除民事侵權責任外,如果單位存在車輛安全管理缺位、強迫司機超限運輸或疲勞駕駛等過錯,還將面臨交通運輸監管部門的行政處罰;若符合重大責任事故罪的構成要件,單位相關責任人還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本期編輯 陸楓

水泥罐車側翻致6死,轎車超載會減輕大車刑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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